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3 号)文件精神,推进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工作,提升就业援助质效,根据各主管部门申报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确定2021年东台市第三批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具体如下:
一、岗位数量
二、岗位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爱岗敬业,服从用人单位管理;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
3.身体状况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条件。
三、安置对象
岗位安置对象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发〔2020〕121号)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如下: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四、工资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应按时足额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根据《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有关规定,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二)社会保险补贴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咨询电话:东台市人社局0515-68831012、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515-85271870、东台市红十字会0515-85222826、富安镇政府0515-85300029、唐洋镇政府0515-85032396。
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台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