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东台市公证处拟招聘2名公证员助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用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聘用。
二、聘用计划
聘用公证员助理2名。
三、用工方式
合同制用工形式。
四、岗位职责
协助公证员办理下列公证事务:
1、解答有关公证业务咨询;
2、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接受公证当事人委托代书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
3、审核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4、调查取证、立卷归档;
5、其他公证事务辅助工作。
五、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A证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特别说明:同等条件下,党员或有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者优先聘用。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其他不适宜在公证处工作情形的。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
(1)
报名时间:2019年11月28日上午8:30—2019年12月4日下午6:00。
(2)
报名地点:东台市公证处(东台市东亭中路66号)
(3)
联系人:陈女士,电话:13337982033。
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国家司法考试A证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个人简历1份,1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相关技能特长证书、荣誉证书。
因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失实、不准或未按报名条件而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取消报名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2、资格审查
东台市公证处负责资格审查,派驻东台市司法局纪检组监督。
(二)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本次考试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主要测试考生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体检和政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根据公证处按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的人选为体检人选。
(2)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
(3)对体检合格人选进行政审,并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因个人放弃、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的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录用
经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全部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查不影响录用的人员,与公证处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被聘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解决。
七、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经本处考核合格并录用后,除档案工资3000元外,另每月享受公证员助理绩效工资(根据每月业绩考核);如实习期满,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人员性质转为事业单位备案制,工资分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其中档案工资参照事业编制同等人员的标准,绩效工资享受公证员待遇(根据每月业绩考核)。并按照规定办理“五险一金”,缴费金额依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八、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处理。
监督电话:0515——85226544
咨询电话:0515——85213008
九、附则
本公告由东台市公证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东台市公证处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