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东台市公证处拟招聘2名公证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用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聘用。
二、聘用计划
聘用公证员2名。
三、用工方式
合同制用工形式。
四、岗位职责
1、热情接待当事人,耐心解答公证业务咨询,具体办理公证事项;
2、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和内部业务流程为当事人办理相应的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公证;
3、参与办理公证所必需的与当事人谈话、调查取证、出席现场等工作;
4、做好公证案卷自查、整理并按时归档工作;杜绝假证,避免错证,坚持出证后的回访制度,确保办证质量。
五、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A证;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党员或有公证、律师等法律从业经验者优先,或取得计算机操作等级证书者优先。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有配偶、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其他不适宜在公证处工作情形的。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18年8月6日上午8:30—2018年8月10日下午6:00。
(2)报名地点:东台市公证处(东台市东亭中路66号)
(3)联系人:黄先生,电话:15301415088。
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个人简历1份,1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相关技能特长证书、荣誉证书。
因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失实、不准或未按报名条件而产生后果的,责任自负。弄虚作假的取消报名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
2、资格审查
东台市公证处负责资格审查,派驻东台市司法局纪检组监督。
(二)考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岗位报考人数大于10人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考试总分200分,其中:
(1)笔试(满分100分)
①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民商法)。②公共基础知识。 ③公文写作。
其中,笔试中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共占70%,公文写作占30%;
(2)面试(满分100分)
面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不超过所设职位3倍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最终分数确定采用百分制,按笔试占40%、面试占60%的权重计分。
2、岗位报考人数6人至10人直接进入面试阶段,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录取。
3、岗位报考人数低于开考比例的,本次招聘中止。
(三)体检和政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根据公证处按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的人选为体检人选。
(2)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
(3)对体检合格人选进行政审,并根据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因个人放弃、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的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录用
经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全部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查不影响录用的人员,与公证处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被聘用的人员,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解决。
七、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经本处考核合格并录用后,公证员的工资分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其中档案工资参照事业编制同等人员的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五险一金”,缴费金额依照有关规定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负担。
八、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处理。
监督电话:0515——85212531
咨询电话:0515——85213008
九、附则
本公告由东台市公证处负责解释。
东台市公证处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