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确定,即168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16800元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仍按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上年下限2550元确定。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低于2550元的,按2550元执行。
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
2015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一致,且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2847元的参保单位,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
单纯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按3860元确定。
参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实际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或仍保持原基数不变的无需申报;参保职工实际收入高于下限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填写《职工调整社会保险基数花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东台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征缴窗口),经审核后,从2016年7月起予以调整。